原告因便秘两年有余,于年9月13日入住x医院内一科治疗,主治医师邓某。住院前,于9月3日做了肠镜,显示:结肠多发息肉。根据肠镜结果,于9月17日下午行无痛肠镜下息肉切除术,肠镜诊断:大肠多发息肉高频电凝切除术(圈套器)。
术后当晚,出现少量便血,血色鲜红,原告家人立即向主治医师邓某反映,他没有怎么过多干预。到9月18日,原告的情况越来越差,精神状态越来越不好,出现头晕眼花、心慌、四肢无力的症状,主治医师依然没有过多干预,原告迷迷糊糊又睡了一晚。
到9月19日,原告叫其爱人打电话给主治医师邓某,他说他已经回上饶老家过中秋节去了,要三天后回来。从9月19日到9月21日原告的情况越来越差,便血量越来越多,向值班医生反映,值班医生没有过多处理,只知道输点氨基酸、止血药,没有镜下查看及止血。
三天当中原告家人打了无数个电话给主治医师邓某,他一直没有回来处理,到年9月22日,终于等来了休假3天回来的邓某,他看见原告情况不妙,立即安排原告镜下查看,发现结肠中有大量血液和血块,慌忙当中立即要求原告医院抢救。
年9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的两个儿医院的急救车赶往南昌大学一附院。在一附院门诊部急救室抢救了一晚上,病情基本稳定,于转天上午入住消化科二病区。经过一附院专家全力救治,病情基本康复,原告于6天后(年9月29日)临床治愈出院,回家修养。
出院的时候,一附院诊断:1.肠出血(主诊断),2.结肠良性肿瘤(EMR术后),3.高血压,4.窦性心动过速。一个月后即年10月27日回南大一附院复查肠镜,并于10月28日重新安排作了结肠和小肠无痛胶囊内镜检查,几天后肠镜显示:消化道出血(排除小肠出血)。
以上治疗事实显示,由于被告医生一系列的失职行为,在给原告行结肠(大肠)息肉切除术后,造成原告结肠(大肠)出血以致危及生命。原告认为原告的结肠(大肠)出血与被告的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就此事原告向被告反映希望被告能够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但被告坚持认为是原告的小肠出血,被告大肠息肉切除术符合医疗规范。很明显这与南大一附院复查肠镜的结果是完全相反的。
1.x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x医院的疾病诊断、手术治疗、患者手术方案、风险告知,均符合诊疗规范。x司法鉴定意见仅是认为被告与患者家属沟通不是非常顺畅,但这并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不是医疗过错。
2.x医院病历资料显示,原告存在不配合治疗的行为,而该行为,与原告所谓的“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刘某发,男,年7月14日出生。x医院在为患者刘某发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和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与患者术后肠出血延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20%-30%。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判决,被告x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刘某发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