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龚某某年3月22日1:17分:因上腹部疼痛,医院,经其诊断,以: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怀疑空腔脏器穿孔,收治于普外科二病区,并于当日15:29分实施“全麻下十二指肠球部穿孔修补、穿孔旁组织活检、腹腔脓肿冲洗引流术”,术后,由于渗漏问题的存在,医院又在年3月29日4:45分为原告实施“全麻下剖腹探查、腹腔脓肿引流、肠粘连松解术”,术后原告的病症仍未得到有效缓解,渗漏仍然存在,于是医院又在年5月15日00:16分为原告实施“全麻下胃大部切除术,布朗吻合术,十二指肠溃疡旷置,胃窦后壁翻转覆盖缝闭残端术,十二指肠造瘘术,胃造瘘术,空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因经历三次手术,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纠纷因此发生。
年7月30日某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医方第二次手术围手术期重视不够,应完善的相关检查和管理流程欠到位。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原告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导致龚某某某伤残,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年3月22日01:17分原告因上腹部疼痛,医院,经其诊断,以: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怀疑空腔脏器穿孔,收治于普外科二病区,并于当日15:29分由其医务人员马某某独立为原告实施“全麻下十二指肠球部穿孔修补、穿孔旁组织活检、腹腔脓肿冲洗引流术”,术后,由于渗漏问题的存在,导致原告病情危重。于是医院又在年3月29日4:45分由其医务人员李某独立为原告实施“全麻下剖腹探查、腹腔脓肿引流、肠粘连松解术”,术后原告的病症仍未得到有效缓解,渗漏仍然存在,病危仍在持续。于是医院又在年5月15日00:16分由其医务人员张某某独立为原告实施“全麻下胃大部切除术,布朗吻合术,十二指肠溃疡旷置,胃窦后壁翻转覆盖缝闭残端术,十二指肠造瘘术,胃造瘘术,空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三次手术后,医院为原告实施的医疗行为,已对原告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年7月30日某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负轻微责任。围绕医院病历记录反映的事实,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八点,原告认为医院为原告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胃大部切除的人身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的医疗过错责任。根据如下:1、医院为原告实施的这次手术存在手术医师资质不合法的过错。2、年3月22日马某某实施的手术遗留的“渗漏问题,没有对症实施胃大部切除”的正确医疗行为。3、伪造病历记录的过错。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原告八、九级伤残损害后果,鉴定意见已经明确存在医疗过错,且过错参与度为同等原因力的情况下,医院应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请求应该依法给予支持。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1、根据外科手术分级管理所述:胃十二指肠穿孔修补术为:二级手术。马某某医师于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于年10月任普外科总住院医师,任职期手术授权包括“胃十二指肠穿孔修补术”。马某某医师具有进行“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的外科治疗”手术资质。2、第二次手术后第41天时正中切口流出大量白色脓性液体,考虑消化道瘘,患者消化道瘘虽经积极保守治疗难以治愈,有行胃大部分切除术指征。3、胃肠修补口漏及吻合口漏示胃肠道手术术后常见并发症,其发生与多种因素有关,穿孔时间长,周围组织水肿严重,腹腔感染严重、穿孔较大、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营养不良等多种因素有关,对于这类并发症我们可以预测,但是无法完全避免。故我院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
司法鉴定
年2月5日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就医疗损害责任作出鉴定意见书,分析:1、十二指肠穿孔,选择修补,存在过错:医方手术探查的穿孔口径为1cm×1cm,应属较大的穿孔,根据《腹部外科学》单纯使用带蒂的大网膜敷贴于穿孔,围绕穿孔四周缝合固定,不再直接用缝线闭合溃疡,因直接缝合易于失败,且已用大网膜缝合也不是必须要的。但医方采用的方法是穿孔缝合修补+网膜覆盖,不符合上述相关要求。2、手术修补处漏,采用手术方法不当,存在过错:医方的第2次手术,探查中虽然未发现漏口,但腹腔的脓液应属修补处漏所致。医方至少应行“双造瘘”,以解除漏口的压力,促进漏口愈合,而不是只行腹腔脓肿引流。故,医方的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存在。综合认定:患者的自身疾病和医疗过错行为为同等原因致患者的损害后果。龚某某的胃大部切除术属八级伤残,小肠部分切除属九级伤残。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医院在对龚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身疾病为同等原因致患者的损害后果。按该鉴定结论原被告应各承担50%损害责任,但基于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依据为年6月出版的《腹部外科学》,版本较旧,结合贵阳市医学会对案涉纠纷评定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及被告提供的临床教材依据等,本院对被告调低赔偿比例,按45%予以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伤残等级部分,因前后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一致,可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
年5月29日法院判决: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龚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4元。
笔者提醒
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何没有被法院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司法鉴定意见有高于医疗事故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而且只要患方委托,法院必须准许,不管有没有做过医疗事故鉴定。行司法鉴定后患方即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应当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审理案件。
2.如果原告没有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决吗?
如果原告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证据主张医疗损害赔偿,也完成了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根据该鉴定结论判决,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排除了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效力。很多卫健委或医学会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不采纳为由不受理患方的申请,这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司法实践,只是因为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时,还有其他救济机会,法院在两个鉴定结论同时存在时,优先采纳司法鉴定结论。
3.医院如果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在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吗?
实践中,医院如果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医院的情况多),但不排除有这种情形出现,也有这样的司法案例,医院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后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判决。这是因为法律虽规定了患者的举证权利,医院的举证权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里医院。第十一条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所以,林律师认为,医院一样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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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