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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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女士,42岁,因“上腹胀痛、恶心、呕吐5天”医院就诊,初步诊断:腹痛原因待查1.急性肠胃炎?2.胆囊炎?入院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抗炎、抑酸及对症支持治疗。
次日上午9:50,王女士突然出现意识不清,进行抢救。下午13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休克原因待查,急性肾功能衰竭、肝损伤、急性肠胃炎。
当日15:35,王医院,入院诊断:1.流行性出血热[肾综合征出血热],2.血容量不足性休克,3.多脏器功能衰竭,4.急性肾损伤,5.急性呼吸衰竭,6.急性心肌损害,7.弥散性血管内凝血,8.代谢性酸中毒,9.电解质紊乱,10.低钙血症。23:20分,王女士心率下降,经过抢救,于次日凌晨00:10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流行性出血热[肾综合征出血热]。
患者家属认为,县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最终死亡,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因未行尸检,依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符合因流行性出血热(肾综合征出血热)致低血容量性休克及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医方存在如下过错:患者以“上腹胀痛、恶心、呕吐5天”之主诉就诊,无反酸、嗳气,无腹泻及稀便,无脓血便,无里急后重等急性肠胃炎的临床表现,腹部B超提示:胆囊壁增厚,胰腺未见异常,医方之“急性胃肠炎?胆囊炎?”诊断不成立。患者入院时血常规示白细14./L、血小板/L等,医方未就白细胞计数升高及血小板显著减少等异常实验室指标进行探究,未能进一步行尿常规、肾功能等检查,以及时明确诊断。
患者入院第二天,突发意识障碍、血压测不到、无尿等,医方考虑急性休克,给予葡萄糖补液、多巴胺升血压,但休克未得到有效纠正,后患者病情加重行深静脉置管,医方按常规先晶后胶原则补液,以葡萄糖及平衡盐为主、胶体液共计输注ml,同时给予利尿剂等,患者病情仍进一步加重,但医方未能及时分析患者急性休克的原因及在休克纠正过程中医疗措施是否适当。故医方存在误诊误治之过错。医方病历中会诊记录及知情谈话记录中时间记录空白,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之过错。
县医院在对患者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王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应考虑该县不属于流行性出血热(肾综合征出血热)高发地区,同时患者病情隐匿、进展迅猛,诊治难度大,建议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力。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鉴定意见,患者在病发第五天才来就医,不能客观描述前五天症状,是导致误诊的重要原因之一。该县不属于流行性出血热高发地区,医方对该病认识不足,同时患者病情隐匿、进展迅猛,诊治难度大,医院承担25%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患方不服,医院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院诊断依据不足,误诊误治造成患者病情加重所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近年来关于误诊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很多,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检查观察不细致、检查结果出现误差以及医务人员的主观臆断、过于依赖自身“经验”发生诊断依据不足,误诊误治的情况占有很大的比例。
鉴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行业特点,加之医疗行为存在诸多未知风险和不可控因素,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的过程中,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告知说明义务,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