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力推“立法协作”
第四届“长三角法学论坛”24日在上海举行。在这次论坛上,“立法协作”是官员和学者们讨论的中心话题。长三角地区现有江苏、浙江、上海3个省级地方立法主体,和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5个较大市的地方立法主体。
“一些地方立法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严重,不仅影响到地方立法效益的有效发挥,也影响到国家整体法制权威的有效维护,影响了长三角的整体发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在论坛上说,
官员和学者们反映最强烈的现象,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产业结构趋同、恶性竞争引进外资行为,二是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地方法规不一致、执法不统一的问题。
目前,以产业结构相似系数为例,上海与江苏为0.82,上海与浙江为0.76,江苏与浙江之间更是高达0.97。“产业结构趋同降低了整个地区的整体效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处长刘伟东说:“有些地方为了争引外资相互攀比,土地白送,税收减免,甚至对外资作出‘零税费’的承诺。还有一些外资带入中国的技术并不先进,相当一部分是已经淘汰的技术。”
此外,长三角地区的太湖流域面积仅占全国的0.38%,各种污水排放量却高达每年32亿吨,为全国的10%。上海市*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说:“今年太湖蓝藻危机背后是一个典型的‘公地悲剧’。太湖既充当了周边城市的上水道,又充当了下水道,每个城市都想取用干净的部分,却又将污水无节制地往里倒。”
执法不统一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同样在公路上奔跑的汽车、同样在航道上航行的船舶,各地在养路费、通行费、航运费上的征收标准是不一样的,对逃缴费用的处罚规定也不一致。“由于资源管理的共同性要求,如长江、太湖、大运河的管理,越来越需要地方协作立法,对同样主体的同样行为,执法应该同等对待。”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