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年过去了20年多。这期间也积累了大量的讨论。如我前篇所说,虽然信息很多,但其实对于刁爱青的心理活动以及她当天的活动轨迹,我们知道的并不多。这导致她在1月9日出门后可能发生什么,几乎可以填进任何一种猜测。
光是我看到的关于职业的猜测就有如下那么多:邮递员、屠夫、餐馆老板、给学校食堂供货的、造纸厂、做铝合金门窗的、开旅馆的、开浴室的、餐馆的、开小诊所看病的、开超市的、修鞋的……
案发后,南京警方投入大量警力侦查,专案组进驻南大就长达三个月。我也认识一些人经历过那个时期,大家曾描述过当年调查的场面:男性教师都被明着暗着调查;警方让女同事、女学生配合,秘密提取男性指纹,鼓励揭发告密。
虽然本案没查出线索,但据亲历人说,当时阴差阳错地揭发出一些藏在校园里的变态,以及偷鸡摸狗的事。同时警方对抛尸点(南大、小粉桥、水佐岗)附近小区进行了地毯式排查,三公里以内有浴缸的家庭都没放过。
而最终结果是什么?据可信度较高的网友“bvbvbv”所言,警方“连作案动机都确定不了,内部意见都统一不了,谈什么现场。”
本案确实有许多令人困惑之处。本篇只是我个人观点,将讨论以下问题:
1、凶手(或其帮凶)为何如此处置尸体?
2、凶手与受害人属于哪一种关系?
3、黑弥撒、小肠移植论、屠夫论、老乡论、女同论等等如何评价?
4、我的观点
一、尸体处理方式
看过(二)的人或许会留意到,凶手对尸体的处置方式是极端而又矛盾的:
1、剔肉后切成2-3厘米见方的多块;
2、躯干骨架完整;
3、四肢和头部为较锋利刀刃切割,骨架均在关节处下刀。
4、双臂有折断迹象,双手各有几根手指被剁断;
5、头部完整,应当还是可以辨认的;
6、子宫、肾脏和其他内脏并没有丢失,只是分开在不同包裹中,后来找齐了;
7、尸块和骨架叠放较有规律,肠子摆放整齐。
一般来说,凶手处理尸体,无非是想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A:便于运输、抛弃,指望让尸体消失。
B:掩盖死者身份。
C:消除留在尸体上的线索。
本案凶手是什么目的?
A目的:让尸体消失也是毁尸灭迹的最高目标。如果找不到尸体,只能算作失踪,很多案子都不会立案,更没有调查的头绪。以本案来说,如果凶手与刁爱青是陌生人(或两者关系无第三人知晓),那么尸体消失基本可以保证脱罪。
凶手把肉切成多块,小部分沿途抛洒,大部分送进垃圾堆,看起来确实是冲着“消失”的目的。可没有毁容的头颅、完整的四肢和躯干,竟然保持原貌,又和“消失”矛盾了。
人类头颅特征明显,又不易粉碎,分尸案案发大多是因为被凶手丢弃的头颅被民众发现而引发报警。
设想一下,如果不是环卫工人想白捡猪肉吃,发现三根手指而报警,大概率也是这个情节:某天有人在翻垃圾堆时看见头颅而报警。
凶手在动手分尸前,难道都没先考虑好怎么处理头颅和衣服,就立刻拿刀切肉了?
此条暂且搁置一下,看下一条。
B目的:消失或许太难,那么退而求其次,哪怕警方发现(部分)尸体,只要查不出尸体是谁就行。
在DNA较多应用于破案(年)之前,主要通过认尸和验ABO血型、牙齿、年龄、身高、体重等等来查找/确认尸体身份。一些凶手会对尸体进行毁容、去除纹身、胎记等标志、并另行处置衣物,留下裸尸……再加上死者是抛尸地之外的人,很难查死者身份。如果不知道死的人是谁,自然也破不了案。
但本案中,尸体容貌未毁,衣物完全保存,丝毫看不出凶手想隐藏死者身份的意图。因此,我认为凶手不在乎B目的:暴露死者身份。
哪一类凶手最需要隐藏死者身份?是和死者有密切且公开社会关系、利益纠葛的人,譬如情人、仇人、债主……一旦发现死的是此人,很容易通过其社会关系追查到凶手。如果只是针对陌生人的流蹿作案,显然没必要掩盖尸体身份。
而本案中凶手没有隐藏死者身份,一方面可能暗示了TA和刁爱青的关系并不密切,甚至可能是当晚偶遇的陌生人,从而不担心从社会关系追查到TA;另一方面TA可能知道,最终隐藏不了死者的身份。
毕竟,抛尸地和死者活动区域一致这一点凶手无能为力。要有能力,TA就抛到荒山野湖去了。基于此,只要法医能确定是年轻女性,同一时期南大附近能有几个该年龄段女子失踪?警方哪怕不能%肯定这是刁爱青,依然可以当作刁爱青,展开调查。现实正是如此,其实直到年南京警方找刁父取血液样本后才正式通过DNA确认是刁爱青。
C目的:不怕你最终找到尸体,也不怕你认出她来,只要别从尸体上发现线索,追踪到“我”身上就行。
也就是说,凶手这么做是为了抹去破案所依赖的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自己遗留在尸体上的痕迹等等。如果凶手与死者是陌生人(或两者关系无第三人知晓),那么抹去尸体上的痕迹,很大程度等于脱罪。
死亡原因法医确实没法完全确定,只能部分排除。根据(二)中的信息,我猜测是凶手割裂刁爱青的颈动脉,造成其失血过多致死。但这个死亡原因对于追查凶手很关键吗?显然不是,哪怕确定死因,离确认凶手的身份还差很远。我不认为隐藏死亡原因对凶手来说很重要。
但如此毁尸,确实可以毁掉一些信息。随着切成多块,殴打带来的淤青、皮肤被刀划伤、绳子束缚伤(至少未见骨折和内脏损伤)、生殖器损伤等都无法检查。刁爱青生前是否遭受虐待,性侵,也就无从得知了。
那么,凶手如此处理尸体是不是为了掩盖死亡时间?一小部分尸体用开水烫过,一部分冰冻过,算作是凶手试图干扰法医对死亡时间的判断吧。但是,没被开水烫过的肉(出现绿斑)和肠胃内容等,才是透露死亡时间的关键部分,TA却没处理。
那么,凶手如此碎尸是不是为了掩盖个人痕迹?
在DNA得以应用的年代,血迹,毛发,精液等都透露凶手独一无二的身份信息。但是年DNA技术没那么发达,成本也很高,普遍没有在破案中使用,罪犯也不可能预知未来,事先考虑消灭自己留在尸体上的DNA。
受时代局限,一个明智的凶手当时唯一可能提防的是留下指纹和自己的血液。而据未验证的信息,TA还是留下了一枚指纹和一个不完整的血掌印。
综上,我认为凶手处理尸体的目的很简单:和大部分碎尸案无异,就是想让尸体消失(A目的)。或许也怀有初级的、朴素的想法:把尸体弄碎了,可以顺带干扰一下警方办案(C目的),你们查不到死者生前遭到什么,也查不到凶手的痕迹。但怎么干扰,TA自己也没想清楚,所以没有落实到位。而TA并不care掩盖死者身份(B目的),一是知道死者身份对破案无用,二是清楚此举徒劳。
尸体其他方面
块:此前读过一篇论文,据其统计中国地区分尸数目最常见的数量是10块以内(大概在4-8块之间)。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搬运方便。一旦达到了可以搬运的体积,就不会再费力气继续分解下去,毕竟凶手再怎么恨死者,分尸也不是一件好玩的事。
如今,中国二线以上城市普遍人口、房屋、监控密集。所以我们看到在中国城市中的作案,分尸是很常见的毁尸灭迹的手段。在农村则主要是丢弃枯井、荒野,就近掩埋等等。
分尸过程对于非变态凶手来说,必定要克服气味、场面、触感带来的恐惧、恶心等一系列心理障碍。
曾令我惊讶的是,女性凶手中采用分尸的竟然也很多。这只能说明,到了关乎生死这一步,人的底线和胆量超乎想象。“关乎生死”的意义很广,譬如一个不希望看见儿子被判死刑的母亲,也可能激发无穷的勇气,拿起菜刀把被儿子杀害的受害人分成多块。
并不是暗示,这是母子合作。想说的是,我们不应该太纠结于多块数字,认为此凶手异于其他罪犯,格外冷酷、残忍,或者手法特别专业。
一个正常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如果认为切割多块是自己保命的唯一办法,TA就可能就会去做。这和TA的“认识”有关,和TA最初的盘算有关。(此盘算在后面涉及屠夫/厨师/医生时还有进一步讨论)
到这时,可以回到我最初搁置的问题:如果凶手的目的是让尸体消失,又怎么会如此矛盾,一方面花大工夫把肉切那么细,一方面对于特征更明显的头颅、躯干、内脏却处理得那么草率?
开水烫过:部分尸体被开水烫过或者被开水浸过。(不是此前传的放锅里煮过)
这一步在我看来像是做菜的“焯水”步骤。根据百度,焯水是为了“使肉类原料(包括内脏)去除血污及腥膻等异味”。凶手的目的就是去血去腥,外加推迟腐烂、变臭,方便分尸过程和暂且保存。这算是一种来自生活中做菜的经验。
那为什么只烫某些部位呢?一种猜测是,这些部位是TA接触过的,尤其是双手,头颅,TA需要格外“清洁”。
另一种可能是,可能某些部位体积较小,锅子可以容纳,而另一些,如躯干和盆骨看起来很大,放不进去。
躯干完整:分解四肢和头部走关节处用的是巧力,切块肉用的力气不大,就是耗工夫;而剁碎大骨头是真的要用力气的。
最好还有合适的刀具:屠夫用的那种两三斤重、刀背很厚的劈刀、锤子、锯子。(据说用刀背反复敲骨头正反两侧,也可以使其断裂)。而躯干的肋骨如果一根根剁断,应当也要用砍刀,或者需要花很多时间和力气走关节处。
凶手没有剁断,可能不具备专门的劈刀。当然,TA可以使用蛮力反复砸、砍,但这样动静会很大。
这或许反映了凶手对隔音有顾虑,分尸场所不是有人猜的郊外屠宰场。后来TA的体力不支,无法再花大量时间和力气去剁断大腿骨、大臂骨、躯干的胸腔、肋骨,而放弃。因此,我认为凶手应当不是孔武有力之人。
头部完整:弄碎头骨,其难度和剁碎大骨头相似。况且,既然掩盖尸体身份没意义,毁容就没必要。
内脏完整:内脏齐全,且都几乎没处理(可能小部分烫过),首先表明凶手由于自己的知识局限,不认为死者的内脏(心脏、子宫、肾脏、肠胃)可能含有对破案有用的信息。
TA为什么没有把内脏和肉一起剁碎?是因为猪心脏/人心脏,猪肠/人肠……外表相似,丢出去可以混淆吗?是出于一种职业习惯?或是TA对处理皮肉有其他的打算,不能混入内脏?(在后面涉及屠夫/厨师/医生时还有进一步讨论)
综上,根据我的判断,凶手处理尸体没什么深意。尽管是奔着“消失”的目的,但要不受条件、体力局限,要不觉得没必要,因而没有对骨架进行理想化处理。我认为我们不应该神化凶手,或者过度解读TA的行为。
恐吓or挑衅?
有人或许说,我还漏了一种碎尸和抛尸的目的,那就是:恐吓或挑衅警方。
这样的例子很多。黑色大丽花案中,凶手故意把尸体摆放出极为恐怖的状态,丢弃在开阔的地面,谁经过一眼都能看见;林俊案的凶手索性把部分碎尸装包裹里,快递到了*府大楼。抛尸挑衅的话,一般都特意追求暴露。
但本案中,切多块透露的主要意图是:消除特征和隐藏,与以上案件中暴露的方式不符合。而且大家都知道,最开始被环卫工人发现是很偶然的,并不是凶手刻意暴露的。谁能料到有个大妈想捡垃圾堆里的猪肉吃啊?
如果TA追求暴露/恐吓的目的,人人避之不及的垃圾箱显然下策,市中心随处可见更适合恐吓的地方,比如天桥、店家门口。
在TA的抛尸点中,“天津路的公交车站”倒是个比较符合恐吓一说的地方。TA在那里留下了一个装满骨架的双肩包。但仅此一处符合。
如果依照我在二的推理,更可能是TA知道A目的(即让尸体不被人发现地消失)无法实现后,慌张中急于脱手。
不同理论
杀人的动机以及凶手和受害人的关系各式各样。本案我总结四大类。每个类别下提及的几个猜测后面都有分析。
第一类:阴谋团体对个人的作案
A、南京*区总院某院士取小肠移植手术
第二类:凶手和受害人本身有较深的交往,凶手杀人、碎尸是针对受害人个人的且有预谋的犯罪。在此类中,刁爱青这个受害人身份是不可替换的,她哪怕1月9日整晚待宿舍,凶手也会找其他机会谋杀她。
这些动机无非就是:经济纠纷、家族仇恨、灭口、情杀……
譬如,有些网友猜测刁爱青和凶手有外遇关系,刁爱青怀孕,凶手杀人灭口;也有网友猜测,某个室友和她结怨,想要除掉她;有网友怀疑她的家人,她的姐姐的公公之类作案……
如果是这一类的话,作案完成,凶手侥幸漏网,大体不会再作案。
刁爱青经历简单,不喜争执,刚到南京三个月,不可能和谁结下大怨。刁家若有仇人,警方也应当早已调查。她家境贫寒,生活节俭,不会有什么经济纠葛。作为一个年轻女孩,唯一剩下的符合这一类的,似乎只有情杀……
目前看到的可归入这一类的推测较少,值得分析的如下:
B、刁爱青与已婚人士相恋,惹祸上身
其他那些室友啊什么太离谱了,我就不分析了。
第三类:凶手杀害刁爱青是其完成其他罪行/实现其他目的的附属结果或掩盖手段,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与第二类的“预谋”和“针对性”不同,如果当天刁爱青没走出宿舍,凶手可能不会作案,或者凶手会杀害的是其他人。
其他罪行包括不限于凶手试图强奸刁爱青,或者因琐事发生口角,或者抢劫、车祸致人死亡之类……(但由于未见骨折、颅脑损伤和内脏刺伤,抢劫、车祸、发生口角杀人等突发矛盾基本都可以排除。)
就这类别来说,杀人不是目的,只是凶手在满足其动机过程中出现的附属结果,或由于凶手的冲动和莽撞而出现的意外。碎尸则是在意外发生之后的掩盖手段。
我把凶手车祸撞死受害人也归为这一类。简而言之,受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凶手愿意看到或者追求的结果。
这种情况下,刁爱青和凶手可能相识,也可能是只是陌生人。
这类凶手哪怕有前科或者再犯,可能也不是因为谋杀,而是因为强奸、抢劫、打架等等。
如果说第二类,刁爱青和凶手必定有较深的社会交往,那么这第三类中,刁爱青和凶手可能只是陌生人,点头之交,或者凶手很有把握,两人的相识无第三人知晓。从凶手并没有隐藏尸体身份的意图来看,TA和刁爱青的交往也符合这一类。
大多数网友也直觉两人是这种关系,因此符合这一类猜测很多。
举个例子:有人推测,刁爱青来例假去洗澡,走进学校附近一家公共浴室。浴室内没有其他客人,她因为发生争执,或者浴室老板对她起色心,导致遇害。
如(二)后网友留言:刁爱青案的关键是:“是什么让刁爱青自愿去到案发现场?”
一、刁爱青在5点多的闹市不太可能被强行拖走,她一定是自愿走进案发现场。
二、所谓自愿,可能是和熟人相约(第二类),也可能是为了得到某种服务,或者遭到某人的诱骗(第三类)。
三、如果是为了得到某种服务,就有了网上众多的推测:去餐馆吃饭、修鞋、去澡堂洗澡、去小诊所看痛经,去理发店理发……
四、如果是被诱骗,刁爱青性格孤僻、谨慎、胆小,此人必定是外表具有欺骗性,并因某些原因而取得受害人信任。相关推测有:女同性恋,年长,作家……
正因为这一块目击和证据都缺失,任何一种具体的情境都存在可能性。
我选了以下几个观点点评:
C、刁爱青的姐姐刁爱华的公公作案
D、老乡论
E、打口碟之恋(黑弥撒)
F、屠夫/厨师/医生论
G、女同论
H、南大教师论
第四类:凶手心理不正常(譬如性变态),随机寻找猎物,刁爱青只是那阵子或当晚刚好不巧遇上。对于凶手来说,强奸、虐杀,甚至对待尸体的手段,都是TA计划和动机的一部分,很大程度是为了满足TA扭曲的欲望和性幻想。
这种情况下,凶手和受害人通常是陌生人,或者具有较浅的社会联系。
变态杀手不同于第三类的“临时起意”在于,杀人是其计划和动机的一部分;但变态杀手和第二类有针对性的情杀又不同——如果不是刁爱青,其他女子也可以成为受害人。
变态杀手也可以是作家,女同,屠夫,厨师,医生……
通常来说,TA第一次作案心理压力大,但一旦走出第一步并得手后,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欲望,连续作案,成为连环杀手。
当然,事情也不是那么绝对。这类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再或者不能继续作案。
譬如:
(1),案发不久死亡;
(2),突然身体残疾或重病,不再具备作案的能力;
(3),像白银案一样,TA的生活中发生了变化,少了作案条件或者作案动力。譬如以前独居,后来妻子回来了;以前痛恨女性,后来一个女人感化了他……
(4),凶手去了外地,虽然还作过其他案子,但是由于地域跨度广,无法把那些案子和本案联系起来,等等。
I、杀人狂魔论
当然,还有第五类:丧失认知和自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但我认为,能够引诱刁爱青主动走进一个遇害的空间,以及事后能逃脱警方搜查,凶手肯定不属于这类,就不讨论了。
下面是我对不同理论的讨论。
A、南京*区总院某院士取小肠移植手术
首次发现刁爱青尸体那一天是年1月19日,刚好同一天南京*区总院进行了一次人体异体小肠移植手术,主刀医生是黎介寿。同年5月,黎介寿当选院士。年,黎介寿的弟弟黎磊石(一位知名的肾脏专家/院士),从南京自家14层高楼跳下身亡(未证实)。
不知道从何时起,黎介寿的名字就与刁爱青联系在一起了。版本多样,主干情节是黎介寿组织和策划活摘刁爱青器官,用活体小肠保证这次具有医学价值的小肠移植手术成功,以此作为他96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的进阶石。
还有版本中说,小肠的受体是一位权贵人士,某某领导的夫人;负责引诱刁爱青入坑的是南京作家马某。尽管黎磊石跳楼已被家人解释为不堪忍受长期病痛折磨,但此推论依然认为,他是因对刁爱青之死愧疚而自杀。
我知道没药花园有很多读者相信这个版本,但很抱歉,我要说这个推测的可能性为0。希望读完我写的,能扭转大家的思路。
这是典型的阴谋论,如果翻墙google,就会发现它主要出现在一些反华网站上。比起其他阴谋论,这个算是比较“优秀”了,因为至少1月19日这个时间点能扯上关系。
阴谋论很棘手的一点是,很难证实,也很难证伪,它和大家看待世界的角度有一定关系,但我还是试图说服一下大家。
1、首先根据《学科带头人——国际著名普通外科专家黎介寿院士》一文,“年1月19日,南京*区总院的黎介寿院士再次成功地进行了亚洲第2例人体异体小肠移植手术,医院成为全世界能施行这一移植术的9个国家中的24所医院之一,是当时亚洲唯一医院。”
但其实早在94年3月12日,黎介寿已经进行了小肠移植手术,那才是奠定他医学地位的第一例,是亚洲首例。关于94年这次肠移植报道很多,目前所知受体是女性,31岁,活了天。由于96年的是第二例,没那么有新闻价值,报道自然相对少一点。
年的受体是谁?“年受体为男性28岁,因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切除后致短肠综合征于年1月在我院行同种异体移植。”这个28岁男性肯定来自有关系和背景的家庭,不然也轮不到他接受知名专家的手术。他至今存活,后期的护理费用昂贵,家庭富有自然不用说。但是,有地位优先接受手术,和有地位让准院士级医生杀女大学生取得供体,不可同日而语。
而到了年,该院做了这样的手术20例。相信A理论的人,是不是认为这20个供体,以及94年的第一例手术,都是靠如此手段获得?
2、该理论流传最广一个版本说,刁爱青尸体中的肾脏、小肠、双眼缺失,因为分别被移植给不同受体。
但根据目前所知,三者并没缺失。好吧,就算肾脏和双眼是个误会,移植的只是肠子。那会不会移植了一部分小肠,把剩下的抛尸了呢?手提包里的肠子有没有量过?是完整的吗?
In,thesmallboweltransplantationwasfirstlysuccessfullyperformedonagroupofpigsinChina,onbasisofwhichheperformedahumancaseoftotalsmallboweltransplantiononMarch12,.ThisisthefirstsucessfulSBTinChinaandAsia.Thepatientsurviveddaysafteroperation.ThesecondhumancaseoftotalsmallboweltransplantationwasperformedonJanuary19,.Tillnowthispatientisingoodcondition.
从以上英文报道可知,94年和96年手术移植的都是完全的整个小肠。一般人小肠的长度约6—7米,大肠比小肠粗而短,长度有1.5米。如果整个小肠都移植了,那么剩在包里的自然只有1.5米长的大肠。目前已知其中一个桂林山水旅行包内装有较完整的肠体组织,放置较有规则性,按装尸袋底部直线型来回排列,总共四层半。这个包的长度大约50公分,也就是说,哪怕只走一层就有2.25米长。如果按照文字理解是铺满底部算一层的话,8米肯定是有的。所以整个小肠并没有缺失。有人会问,肠子是完整的,但会不会不是刁爱青的,而是28岁病人的病肠?不会,英文介绍中提到,此病人的病肠早已切除了。退一步,如果真是其他人的病小肠,当年法医肯定可以看出来其健康与否,年后的DNA也早已验出是否属于同一人。与其留下更多证据指向“器官移植”,所谓“*医”为何不直接销毁,又何必特意去找一段放在包里?
3、阴谋论习惯性把被控诉一方描述得特别神通广大,比如本案中能随意挑选女大学生,杀人取其器官;能让当年耗费大量资源排查三个月的南京警方不敢继续调查;能抵制整个社会舆论,说封贴就封贴……
可是,矛盾来了。
根据医学人士所言,
“96年时死刑犯的尸源并不缺,肾、心脏、角膜才是热门的需求,肠子并不是。”
有这么深的背景和通天的权力的南京*总,怎么会连死刑犯的肠子都排不上,要靠光天化日下谋杀女大学生来获取供体?
就算南京*总搞不到死囚,为什么不选择失踪相对不惹人注意的流浪汉、农民工、外地游客等等,而要选择一个注册入校、容易引起全社会